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的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推进,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专利质量、委托人利益等都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监管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地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办理了一批案件,涉及56个机构,共罚没金额2455067.56元,现将案件主要信息汇总公示。
(五十一)涉案机构名称: 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15236405T 违法事实: 经查,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且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受托人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3份,并收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决定对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7月8日 办案主体名称: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五十二)涉案机构名称: 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3811331XF 违法事实: 经查,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准经营范围中虽有“专利代理”项目,但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分别与委托人签订31份《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其中13份为有效合同,并为上述13家公司和个人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决定责令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1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7月16日 办案主体名称: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五十三)涉案机构名称: 东莞嘉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251708091 违法事实: 经查,东莞嘉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共代理4个委托人共28项专利,并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东莞嘉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所得2.2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7月24日 办案主体名称: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五十四)涉案机构名称: 广州雷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04321663D 违法事实: 经查,广州雷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专利代理的经营业务,与客户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并通过某公司代为到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等形式进行专利代理业务。签订专利代理合同7份,共代理19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15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其中12项已领取专利证书,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决定责令广州雷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无资质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并处1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7月27日 办案主体名称: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五十五)涉案机构名称: 深圳市金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3X68X4 违法事实: 经查,深圳市金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合作事项为委托人代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证书,收取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内容: 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深圳市金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8月21日 办案主体名称: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五十六)涉案机构名称: 建奇(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GJA3B 违法事实: 经查,建奇(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在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合作事项为代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收取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内容: 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建奇(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9月18日 办案主体名称: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