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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8


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宁波市知识产权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2 月24 日

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池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专利权质押给专业质押机构,由质押机构提供担保,从而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授信资金的融资。

  第三条 风险池基金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风险损失。风险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市级风险池基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以后视运作情况予以统筹安排。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制定政策,安排本级专利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并通过与市级基金共建风险池、共同约定风险承担比例等方式支持区域内企业融资。对于共建风险池的区县(市),基金将给予优先支持,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风险。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风险池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总体规划、审核等事项,制定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确定合作机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确定风险池基金的支出、核销及补充事项;监督风险池基金使用、运作情况;考核质押机构及其管理团队的运营绩效。

  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监督风险池基金使用和运作情况。

  第六条 为保证风险池基金高效、规范运作,由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基金公司”)设立质押机构(宁波天瑾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天瑾公司”)作为风险池基金运作主体,并委托基金公司的管理机构对风险池基金及专利质押业务进行具体运营和管理。

  (一)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监督风险池基金的使用和划拨,按年度对风险池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天瑾公司(即质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开立并管理风险池基金专用账户;负责风险池基金日常运作、资金核算等管理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性;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按季度上报新增质押担保项目情况及已担保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半年提交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出现险情时及时上报贷款逾期及催收进展;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运作;对经审批同意的风险损失及补偿金额,开展资金划转赔付工作。

  (三)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企业风险池基金质押申请,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专利评估,与金融机构等共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收集企业贷款信息,统计合作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的业务开展信息,确保风险池基金的使用效率;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对损失款项的会审、评估工作;与金融机构共同监管贷款企业的运营进展及信贷资产安全,开展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对逾期未还贷企业的质押标的进行处置。

  第七条 风险池基金拨付至天瑾公司后,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存入合作银行,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收益用于滚动发展。风险池基金的支出必须经市知识产权局、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天瑾公司三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基金公司和存款银行须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风险池基金的运营

  第八条 天瑾公司是接受知识产权质押的专业机构,该公司以质押风险池基金为限,对专利质押的贷款本金提供风险担保。每家企业的质押担保额度不得高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和实际贷款额,且质押周期时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一般由三方共担,其中:风险池基金最高风险分担比例为78%;合作金融机构(放贷机构)和评估公司(评估机构)最高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20%和2%。在无其它第四方参与的情况下,三方按该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但在有其它第四方参与的情况下,按照第四方的分担比例,市风险池基金三方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降低各自的分担比例。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政策,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池基金合作额度的贷款授信。发放贷款时,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上浮应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单笔专利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质押融资流程一般包括: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常年向风险池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专利质押申请,并提交申报书等申报材料。

  (二)尽职调查。管理机构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符合条件的,可组织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

  (三)审贷决策。由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评估机构三方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质押贷款金额、质押贷款期限等事项,并出具书面决策意见。

  (四)贷款发放。由天瑾公司、金融机构等与企业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协议并安排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条件如下:

  (一)应为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二)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三)包括但不限于区县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

  第十三条 用于质押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须为该企业或其主要股东自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能够办理质押登记且未被启动失效宣告程序,专利技术方案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

  (二)专利权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4年,出质前应取得必要的批准和附加报告;

  (三)企业处于产业化初期或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且该专利(或专利组合)为企业核心资产;

  (四)出质企业应承诺确保出质知识产权的完整有效,且质押期间所有的转让或授权许可必须经质押方的同意,所有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第十四条 企业向风险池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专利质押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拟设质专利权)复印件,缴纳专利年费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承诺,专利质押贷款用于专利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也不得用于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当贷款企业连续2个月无法正常还款且经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符合坏账认定条件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天瑾公司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经管理机构核实,报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后,天瑾公司按承担的风险比例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补偿金。同时由管理机构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启动追偿程序。

  第十七条 自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符合坏账认定条件,并经管理机构核实后,管理机构即可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及其他担保人启动债务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方式。相关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先行垫支。

  第十八条 对成功追讨资金的项目,追讨所得在扣除相关追讨费用后,应根据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其中风险池基金所得部分应缴入风险池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金融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理机构核实后,追偿终结。依法追偿终结后,天瑾公司应将风险池基金的损失核销报告按年度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追偿终结后的欠款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机构可联合金融机构对其质押标的进行处置,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质物处置费用后,用于补偿风险池各方损失。

  第四章 风险池基金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当专利质押贷款逾期占已发放贷款比例超过8%、或风险资金已赔付金额达到风险池基金总额50%时,应暂停风险池基金的新增质押业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合作各方共同协商对策,待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再恢复其运营。暂停期间,原已实施但尚未归还的业务,合作各方应继续按原合作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天瑾公司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及业务监督工作,每年可从风险池基金的利息收益中提取不超基金总额1%的管理费,用于风险池的财务审计、理论研究、管理平台等支出,结余管理费用于补充风险池基金。

  第二十三条 天瑾公司应对风险池基金建立台账管理。在与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分别将相应金额的风险池资金存入该银行,并列入“银行存款”和“暂存款——风险池基金”科目。风险池基金存款利息等收入做增加“银行存款”和“暂存款——风险池基金”科目;风险池基金按年度提取管理费等各类支出时做增加“补贴收入”和减少“暂存款——风险池基金”科目;风险池基金在支付分担损失时做增加“应收账款”和减少“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追偿所得相应作反向处理;按规定核销风险池基金净损失时,做减少“应收账款”和减少“暂存款——风险池基金”科目。

  第二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天瑾公司应加强风险池基金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金融机构按季度向质押机构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管理机构按季度或根据需要将贷款统计报告、借款合同和金融机构贷后监管等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每年四月底前,天瑾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风险池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合作各方应接受质押基金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及审计,重点是质押担保的规范性、质押额度完成情况以及质押企业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风险池基金和天瑾公司开展的专利质押业务,存在项目亏损和企业违约等客观风险。出现亏损项目时,如质押决策及管控流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对管理机构应予以免责;如出质企业违反质押协议行为的,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二十七条 天瑾公司风险池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短期国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基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不再纳入基金支持范围,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的,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