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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发布时间:2023-05-18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510号)的规定,第五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