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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0-11-27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
        子项名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审批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3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
报告请求书后 2 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当是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专利案件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八、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自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委托原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 利害关系人自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且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利害关系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且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九、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 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下载客户端,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 通过交互式平台 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在线提交。 通过纸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邮编 100088)。 通过纸件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大厅)。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条件时,请求人可再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提交请求、审查与决定、专利权评价报告(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收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2400 元。
 
十三、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存在需要补正的形式缺陷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实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十六、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十七、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二)网上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评议平台(http://scywts.cnipa.gov.cn)
        (三)信函投诉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受理大厅
        (二)办公时间 受理大厅:工作日 8:3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路”站南 800 米。
十九、公开查询
        可通过 http://cpquery.cnipa.gov.cn 查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电子文件。 可以通过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 107 办公室初审部发文处流程服务窗口)和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部发文处,邮编 100088)《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专利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