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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黑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时①
发布时间:2020-11-26

重拳打击“黑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时①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的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推进,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专利质量、委托人利益等都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监管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地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办理了一批案件,涉及56个机构,共罚没金额2455067.56元,现将案件主要信息汇总公示。


北京


(一)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080508495J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于2019年7月同委托人签订《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代理合同》,收取了知识产权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0月23日


  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18173622M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公司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同某大学、某医院等四家单位分别签订了专利代理合同,办理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或专利复审事务,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17日


  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三)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51418255K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28日同某公司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其行为持续至2019年3月1日新《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后。针对该合同,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了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4月20日


  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四)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鼎瑞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30414361Q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鼎瑞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20日同某公司签订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接收技术交底材料,撰写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鼎瑞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4月17日


  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河北


(五)涉案机构名称: 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092558537D


  违法事实: 经查,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并实际开展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等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1.收取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适用旧《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收取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后,依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9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六)涉案机构名称: 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40594269707


  违法事实: 经查,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专利代理师熊某某名义招揽专利代理业务等虚假宣传,并实际开展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业务,收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1.对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收取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行为,适用旧《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警告处罚。


  2.对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后,收取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2月5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七)涉案机构名称: 河北捷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03097298236F


  违法事实: 经查,河北捷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实际收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费用。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8日退还涉案款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河北捷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河北捷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3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八)涉案机构名称: 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3593558965T


  违法事实: 经查,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收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1. 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收取部分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适用旧《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警告处罚。


  2. 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收取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后,依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3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九)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105061275374J


  违法事实: 经查,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接受两个单位的委托,并实际开展3件专利申请。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取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7月30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


(十)涉案机构名称: 山西科鑫通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56355121XQ


  违法事实: 经查,山西科鑫通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咨询、商标注册咨询等业务。2019年5月至7月,其在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同》或者口头协议的方式,擅自为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业务,并与委托人签订1份合同,7件专利代理业务产生了代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山西科鑫通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5月11日


  办案主体名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